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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4075--83 密封 放 射 源 分 級
日期:2024-12-28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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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4075--83 密封 放 射 源 分 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標 準
GB/T4075--83
密 封 放 射 源 分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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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系按照密封放射源的各種典型使用方式,規定了源分級和質量控制方法,作為生產單位在研制密封源時,必須遵守的基本標準。也可作為使用單位按照其工作條件選擇合適的源時的技術依據。
本標準是按照各種典型使用的環境,而規定了不同的質量指標。一般的說,這些指標只是對應于各項使用的**要求。另外,標準還規定了在嚴峻環境下所應考慮的因素。
本標準不適用于核燃料元件,也不適用于反應堆內的放射性物質。
本標準與ISO2919(1980-05-01**版)等效。其在各項規定與指標上,除放射性核素毒性分類采用GBJ8-74《放射防護規定》外,其他均一致,僅在文字編輯上有所差別。本標準的附錄E則與ISO/TR4826(1979-02-15**版)等效。
本標準不包括產品檢驗的內容。這方面按GB 4076-83《 密封放射源一般規定》執行。
1 定義
1.1 密封放射源 一種密封在包殼或緊密覆蓋層里的放射源。該包殼或覆蓋層應具有足夠的強度。使之在設計的使用條件和正常磨損下,不會有放射性物質散失出來。
1.2 源芯 放射源中含有放射性物質的部分。
1.3 包殼 防止放射性泄漏的保護性殼。
1.4 原型號 某種密封放射源的原始模型,作為制造同類型源的一個樣本。
1.5 型號 表示產品型式規格的符號,一般由字母和數字所組成。
1.6 假密封源 某種密封放射源的復制品,其包殼的結構和材料與真實的密封放射源完全相同。但是源芯中的放射性物質用物理和化學上性質相似的非放射性物質代替。
1.7 模擬源 某種密封放射源的復制品,其包殼的結構和材料與真實的密封放射源完全相同。但是源芯中采用其機械、物理和化學性質盡可能接近放射性物質的材料,并且所含放射性物質僅為示蹤量,此示蹤劑的化學狀態能溶于某種不會腐蝕包殼的溶劑中。
1.8 原型檢驗 一種新設計的密封放射源在實際使用前所進行的性能檢驗。
1.9 泄漏 放射性核素從密封放射源內逸出。
1.10 不可浸出的 指源芯的放射性物質實際上不溶于水,也不可能轉變為可擴散的物質。
1.11 容器 指裝盛密封放射源的外包裝。
1.12 裝置 指利用密封放射源的某種設備或部件。
1.13 裝置中的源* 密封放射源在使用時是處于可以防止機械損傷的裝置中。
1.14 無防護源* 密封放射源在使用時外部無防護裝置。
1.15放射(性)毒性 某些放射物質進入人(或動物)體內,放射性對人(或動物)體產生毒害的特性。
1.16 質量管理 為確保產品或作業質量達到或超過標準規定[附錄D(補充件)]而進行的一系列活動。
*此條適用于工業射線照相、γ計器和γ輻射源.
2 密封放射源分級的表示方法
密封放射源的分級用一個字母和五個阿拉伯數字表示。
起始用一個字母C或E。C的意思是指源內的放射性活度不超過附錄B(補充件)規定的限額。E則表示溫度超過限額。以下數字依次為:
**個數字是表示溫度特性的等級。
**個數字是表示外壓力特性的等級。
第三個數字是表示沖擊特性的等級。
第四個數字是表示振動特性的等級。
第五個數字是表示穿剌特性的等級。
例如:一個典型無防護的工業照相源可寫為GB/C43515[數字按附錄C(補充件)的規定]。
3 分級原則
密封放射源的分級是根據以下幾個因素確定的。
3.1 所使用核素的放射毒性 附錄A(補充件)
附錄A中放射性核素的毒性分組系按照GBJ 8附錄四的規定,并按ISO2919的附件A補充了個別核素。
3.2 放射性活度限額 附錄B
附錄B中規定了每個密封源的**放射性活度,當生產時源內的活度低于限額時,可按標準第7條進行檢驗。當生產時活度高于限額時,必須根據具體的使用情況放射性核素毒性和溶解度等由生產和使用雙方共同確定源的各項技術規范,并經生產單位的上級管理部門批準后生效。
3.3 典型使用的分類 附錄C
附錄C中列出了密封放射源的某些典型用途及其在質量上的要求。它考慮了正常使用時所遇到的偶然事故,如跌落等,但未考慮火災或爆炸等嚴重事故。通常,源在使用時是放在某種裝置內。這些裝置在事故時可給源以一定的防護。但當實際使用的環境劣于典型使用的環境,或者使用的方式不清楚時,則應由生產、使用和管理三方面根據活度和毒性來規定質量等級,增加檢驗項目或其他質量的要求。
3.4 密封放射源分級標準 附錄D
每種密封放射源的等級,必須按附錄D所列的檢驗項目,對該種源中的兩個(密封、原型、假源或模擬源)進行檢驗后才能確定。如果過去已進行過這些檢驗,并且證明該源合格,則可不再檢驗。進行每項檢驗時可以使用新的樣品。
是否符合標準,應以檢驗后源所保持的完整性來確定。
當密封源的包殼不止一層時,至少有一層能通過檢驗為合格。
在附錄D中所要求的泄漏試驗,可參照附錄E(參考件)實行。當使用模擬源試驗時,檢漏方法應具有對應于實際源的靈敏度。
3.5 火災、爆炸和腐蝕的考慮
生產和使用單位應考慮密封放射源(或連裝置)在遇到火災、爆炸和腐蝕環境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由以下各因素確定是否需要做實際檢驗。
a.密封放射源中放射性物質逸出后可能產生的后果。
b. 放射性核素的活度和毒性。
C. 放射性物質的物理和化學狀態及其幾何形狀。
d. 使用時周圍環境和防護情況。
4 質量管理
質量管理是保證質量的基本措施。由設計和生產單位按照本標準對密封放射源的設計和制造進行質量管理。生產單位的上級管理部門應予以監督。
5 分級的程序
5.1 確定源的類型和等級
根據附錄A查出所用核素的放射性毒性。然后按附錄B確定該源的活度限額。如果源的活度不超過限額,且由于火災、爆炸和腐蝕所產生的事故又不會很嚴重時,則可按附錄C確定源的質量等級。如果有可能產生嚴重事故時,則按照3.5條所列的因素評價,其中特別要注意溫度和沖擊所造成的危險性。當源的活度超過限額,則除對火災、爆炸和腐蝕所產生的危險性進行估計外,還要對該種源的設計和使用情況分別給予**評價。
5.2 確定檢驗指標
由5.1條將質量等級確定后,即可由附錄D來查出該源的性能標準亦即檢驗的指標。
當然,也可以從源的指標而明確源可適用于那些用途。
5.3 附加要求
按第3.3條規定需要增加檢驗項目和其他質量要求的源,在確定等級時,同時明確這些項目和要求的技術指標。
6 標志
應將第2條分級的表示方法在檢驗證書上標明。如果可能,**在源的容器上和包殼上也標明。
7 各級密封放射源的檢驗方法
本章提出了各項指標的檢驗方法和**限度的檢驗裝置。如果有其他方法,在證明其效果不低于本章要求后,也可采用。
除溫度檢驗外,其他檢驗均可在室溫下進行。
7.1 溫度檢驗
7.1.1 裝置
加熱或冷卻裝置中檢驗區域的體積至少應為被檢驗樣品的五倍。如果用煤氣或燃料油加熱,檢驗區域內始終應為氧化氣氛。
7.1.2 方法
所有檢驗必須在大氣中進行。但低溫檢驗中,如果用固體二氧化碳或液體氮為冷源時,允許源在二氧化碳或氮中試驗。被檢驗的樣品,在**溫度至少保持1h。在**溫度至少保持20min。
低溫試驗時,樣品應在45min內從室溫降至檢驗溫度。
高溫試驗時,樣品從室溫在不大于表中所列的時間內升溫至檢驗溫度。
溫度檢驗時的升溫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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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達溫度℃ │ 累計時間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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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溫 │ 0
80 │ 5
180 │ 10
400 │ 25
600 │ 40
800 │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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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檢驗中規定有熱沖擊時,可以利用溫度檢驗時的樣品,也可另用新的樣品。熱沖擊時,應將樣品加熱到規定溫度至少保持15min,然后在15S內將樣品投入不高于20?℃的水中,水量應大于樣品體積的20倍。如果采用流動的水,水流量至少達到1min有10倍樣品體積。
7.1.3 評價
經過溫度試驗后的樣品,先目檢變化情況,再進行檢漏(檢漏的方法參照附錄E)。
7.2 外壓檢驗
7.2.1 設備
所用的加壓裝置,其能力至少為檢驗所需壓力的110%,減壓裝置的能力至少能達到20kPa以下。加壓和減壓可以放在不同的小室中進行。
7.2.2 方法
將源置于檢驗用的壓力釜中,將壓力降至25kPa(**氣壓),保持5min。再恢復至大氣壓,并立即加壓至規定的壓力,保持5min后降回至常壓。此操作重復一次。
壓力傳遞用的介質,減壓時用氣體,加壓時用水或氣體(對6級源檢驗,介質應當用水)。如介質用油類時,源應密封在?%